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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气体充装行业自律公约(试行)

来源:未知|发布时间:2020-10-10|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南阳市气体充装行业的发展,保障气体充装安全可靠运行,维护南阳市气体充装行业企业内的经济秩序,规范行业从业者的行为,保护企业的声誉和行业内的共同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南阳市特种设备协会<章程>的要求特制订本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的制定是为了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气体充装行为,从而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树立行业良好形象,也是南阳市特种设备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凡在南阳市范围内从事气体充装生产、销售的企业及从业人员都应自觉遵守本《公约》,为积极促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而努力。
第四条 南阳市特种设备协会承压类专业委员会负责《公约》的制订、修改、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行业道德
  第五条 按照《南阳市特种设备协会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提倡文明从业、文明经商、讲究信誉、优质服务,规范气体充装行业生产、充装、销售等行为。
第六条 提倡学科学、学技术,严格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员工的业务技术素质和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第七条 提倡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认真负责、自尊自律,严格依法充装、销售,增强法制意识,进一步完善企业和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形象建设。
  第八条 积极开展气体充装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积极参加有利于全行业的各种公益活动。
  第九条 提倡行业团结、互助、协调、自律,强调行业以德从业、以诚为本、信誉至上、遵纪守法,发挥行业整体优势,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从而促进南阳市气体充装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章 行业自律  
第十条 在气体充装生产、销售活动中,严格执行和遵守有关质量、安全等标准和规范,坚持质量第一,服务优先,确保安全。未取得气体充装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气体充装业务。严禁对超期未检、检验不合格的气瓶进行气体充装。
第十一条 气体充装单位负责气瓶的充装、储运、管理和气瓶使用登记证的办理。
  第十二条 向气体使用者提供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负责,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
第十三条 负责向充装作业人员及气瓶和气体的使用用户讲解气瓶和气体的知识及应急处理措施、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及危险性警示要求。
第十四条 负责气瓶在充装前和充装后的检查、填写充装记录和每只气瓶的收发记录,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
第十五条:负责气瓶的维护和附件的修理、更换,气瓶颜色标志的涂敷工作。
第十六条 负责定期向当地质监部门报送自有气瓶的数量、钢印标志、定期检验和建档情况、充装站负责人和充装人员持证情况。
第十七条 负责将超过检验周期的气瓶或在充装前发现有不合要求的气瓶交送到市级以上(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的气瓶检验机构处理。
第十八条 负责向当地相关部门报告企业的生产、安全技术状况、事故报告和紧急处理情况。
 
第四章 行业管理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和南阳市经济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开展行业调查,结合行业实际,提出行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布局及有关对策的建议,提供给政府有关部门作为参考。
   第二十条 在南阳市质监局指导下,组织推进有关行业标准的贯彻实施。
第二十一条 按照气体充装行业的实际要求,加强全市气体充装行业的统计工作。收集、整理、分析全市气体充装行业的统计资料,为南阳市政府制定行业政策提供依据,为行业内企业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二条 组织南阳市气体充装行业同国内其他地区气体充装行业及企业间的技术交流、技术协作活动,为行业内企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提供帮助。
协会应为企业职工的招聘、培训等提供服务;为企业的全面发展壮大提供帮助。
  第二十三条 进行行业内部监督协调,禁止行业内相互之间的恶意竞争而对超期未检、检验不合格等情形的不合格气瓶进行气体充装,维护气体充装单位和气体用户的合法利益,促进南阳市气体充装产业稳步健康发展。
第五章 公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为促进《公约》的执行,在行业内定期(1~2年)开展评比活动,对执行公约成绩突出的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给予表彰奖励,并以多种形式在行业内外公开表彰宣传。           
  第二十五条 对在行业内有违规违约行为的单位,由南阳市特种设备协会承压类设备委员会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协调和提出处理意见。
提倡气体充装企业会员单位对本行业的违约情况,进行实名举报。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公约》行为的,由南阳市特种设备协会进行约谈,主要采取批评教育、赔礼道歉、公开谴责、赔偿损失等形式,以达到纠正错误的目的。对继续违规、违约的单位将采取内部通报、行业曝光、开除会籍,以及建议政府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吊销其气体充装许可证,以维护《公约》的严肃性。
  第二十七条 凡不服处理的,可以提出复议意见,由南阳市特种设备协会气体承压类委员会组织人员调查后,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公约》的修改,由南阳市特种设备协会承压类会员三分之一以上提出,可启动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公约》解释权属南阳市特种设备协会承压类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条 《公约》如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之处,以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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